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4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乡**村**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乡**村**。
被告人袁某某、崔某某于2020年4月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变更强制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9月1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为非法牟利,以开“二八杠场子”的理由,向被告人袁某某租借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沿江**号北侧200米处的蔬菜大棚一个,并让被告人袁某某开车接运部分赌客及为赌场望风,纠集多人至大棚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大棚内,当场查获薛某甲、钱某某等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均另处),并缴获赌具麻将筒子牌1副、抽头人民币3500元、赌资人民币9430元。
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相关土地流转协议、收据,证实本案涉案的蔬菜大棚所在土地系集体所有,现由被告人袁某某承租用于种植蔬菜的事实。
3. 证人钱某某、薛某甲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应邀至崔某某开设的场子里参与“二八杠”形式赌博,被告人袁某某负责接运参赌人员的事实。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本案案发现场状况及当场查获参赌人员、赌具、赌资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相关实物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崔某某处扣押到抽头人民币3500元、麻将筒子牌一副的事实。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从参赌人员处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9430元的事实。
7.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崔凤、钱某某、樊某某、李某某、薛某乙、邹某某、薛某甲、宗某某、程某某、钮某某、尚某某、臧某某、巩某某、邵某某、陈某某、闵某某、钞某某、何某某、苗某某、黄某某(共计20人)均因案发当日的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8.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的到案情况。
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的身份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翠红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扣押赃款人民币3500元等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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