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原县**镇**村,1996年12月18日因犯侵占罪被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阳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乡**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镇,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23日经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三人商定到阳原县高墙乡上沙沟村找地方开沙场,每人入股一万余元,沙场的日常管理及卖沙子均由张某甲负责,获利后三人平分,并雇佣姚某甲的弟弟姚某乙筛沙子。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三人先到上沙沟村一个叫“梨沟”的地方筛沙子,采沙10天左右,因沙子质量不好停工,后将该处采沙场地以十五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半个月后,三人又领着姚某乙到上沙沟村一个叫“ 坡头”的地方继续筛沙子,采沙两个月,筛出沙子约1000方,卖出沙子10车左右,后因非法采沙被阳原县高墙乡政府查处并将姚某乙的装载机查扣。几天后,姚某甲交给高墙乡政府两万元保证金并写了保证不再继续挖沙子,高墙乡政府将装载机还给姚某乙。为了继续获取非法利益,姚某甲等人又领着姚某乙到上沙沟村一个叫“大西沟”的地方继续筛沙子,采沙一个月左右,因沙子卖不出去无处堆放,于2019年10月份暂时停工。
2020年1月18日,经张家口市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在上沙沟村东北坡头、上沙沟村西大西沟非法占用地总面积17.12亩。全部为林地(政府规划内的宜林地),被占用林地内的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丙、池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沙沟村委会证明、阳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情况说明;上沙沟村林地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非法占用林地上挖沙,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兴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姚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宣化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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