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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夏某某等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2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73********,专科毕业,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河南项城市**专卖局**部**。2019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该局指定监视居住,3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291983********,初中,户籍地山西灵石县,住介休市**小区**,个体。2019年4月22日到晋中公安城区分局投案自首,同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021981********,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路**,个体。2019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晋中公安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郝某某、夏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袁某某经请示其领导,分别以批发价每条20 元左右和41 元左右价格将红旗渠软红香烟和红旗渠新版银河之光香烟卖给被告人郝某某50 件(2500 条)和20 件(1000 条),袁某某为了完成销量任务向郝某某承诺承担此次运费。同年7月6日,郝某某通过牛某某、张某某银行账号62122605080********、 47206739******** 向袁某某提供的其妻顾某某工行卡号62220217170******** 转账购烟款5 万元、 4.1万元。此次运输由被告人夏某某驾驶豫P****9 白色江淮轻卡货车到达项城市丁集烟站进行装车,后将伪装好的上述香烟送至晋中灵石县南关镇一废弃的洗煤厂院内,郝某某和夏某某将香烟卸完后,郝某某当着夏某某的面对香烟进行了清点,确认无误后将五、六千元的押金交给了夏某某,后夏某某驾车离开。

2018年8月份左右,袁某某经请示其领导,分别以批发价每条20 元左右和41 元左右价格将红旗渠软红香烟和红旗渠新版银河之光香烟卖给被告人郝某某各40件(共计4000条),袁某某为了完成销量任务向郝某某承诺承担此次运费,同年8月24日,郝某某通过牛某某银行账号62122605080********向袁某某提供的其妻顾某某农行卡号62284820894********分别转账购烟款5万元、2.5万元、5万元。后由夏某某驾驶豫P****9白色江淮轻卡货车到达丁集烟站进行装车,将伪装好的上述香烟运至晋中灵石县南关镇一废弃洗煤厂院内,郝某某和夏某某将香烟卸完后,郝某某当着夏某某的面对香烟进行清点,确认无误后将五、六千元的押金交给夏某某,后夏某某驾车离开。

2019年1月15日,郝某某让夏某某联系袁某某从河南省项城市装载210件红旗渠香烟运往晋中灵石县,经协商,郝某某承诺给夏某某3000元的运费。同年1月16日,袁黎明向项城市烟草专卖局**翟某某和客户服务部主任王某某请示汇报能否向山西晋中销售210件红旗渠香烟,二人口头批准,让袁某某全权负责此次香烟销售。后郝某某向袁某某妻顾某某农行卡62284820894********分三笔转账共计24万元的货款,同时,郝某某又通过微信向袁黎明分两次转账共计14250****。同年1月17日中午,袁某某问询夏某某能否装车,夏某某承诺于当日下午六、七点到达约定的装货地点,袁某某即安排其公司客户经理刘某某、李某甲、田某、郭某某、付某某、李某乙、位某某往装车地点丁集烟站集中红旗渠(软红)香烟200 件和红旗渠(新版银河)香烟l0件,为不让查到该批香烟来源地,刘某某、李某甲等人从各自辖区的商户手中收回香烟后,撕掉香烟条包上的“条码”,并用袁某某事先准备的胶带和塑料编织袋对该批香烟进行二次包装和伪装。当日下午19时许,夏某某驾驶豫P****9白色江淮轻卡货车如约到达丁集烟站,袁某某伙同刘某某、李某甲等人将红旗渠(软红)香烟200件(10000条)和红旗渠(新版银河之光)香烟10件(500条)装上该车。同年1月18日中午12时许,在灵石县仁义高速口附近,榆次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将夏某某驾驶的货车拦下,并从该车中查扣涉案香烟。经山西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批香烟进行鉴定:红旗渠(软红)香烟样品编号ZW4190102580、红旗渠 (新版银河之光)香烟样品编号ZW1419010****均系真品卷烟。经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对该批香烟进行价格认定:红旗渠(软红) 香烟10000条、单价30元/条,红旗渠(新版银河之光)香烟、单价50 元/条,合计325000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 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郝某某、夏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旭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住河南项城市**路**巷**号;

被告人郝某某现住介休市**小区**;

被告人夏某某现住项城市**路**。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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