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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唐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号。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村**楼**单元**号。2019年5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1月14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底,周某甲、唐某乙(两人已判决)、陈某某等人开始接触腾讯公司推出的“天天德州”扑克游戏,通过共同研究“天天德州”游戏规则、玩法,逐渐形成在同一牌局中多人登陆受一人指挥或一人控制多个账号登陆,以“打双簧”形式骗取他人“天天德州”游戏币(游戏币通过“天天德州”游戏内钻石币换取,钻石币需人民币充值换取,1钻石币约换取游戏币1000余个,人民币1元换取钻石币1个),并将骗取的游戏币转卖“天天德州”游戏币商(游戏线上、线下专门从事贩卖、收购游戏的人员),以获取现实经济利益的工作模式。2015年以后,由于大量“天天德州”游戏玩家举报、投诉在游戏过程中被“双簧”牌局骗取游戏币,腾讯公司遂加大了对“天天德州”游戏中“双簧”等作弊行为(同一IP地址登录同一游戏房间、同一游戏房间中不正常的跟注、下注行为等)的处理力度(封号等)。

2016年初,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等人为逃避腾讯公司对“双簧”等作弊行为的查处,继续获取不法利益。周某甲遂在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佳乐世纪城租赁办公地点,开设工作室。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等人通过招募亲友、互联网招聘、熟人介绍等方式发展专门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人员,并根据成员的加入时间先后、游戏掌控能力,将人员分为主控和陪打两类,并对主控、陪打人员进行培训。形成了以被告人袁某某、唐某甲以及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陈某某、周某乙(已判决)、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为“天天德州”游戏主控人员,唐某丙、唐某丁、周某丙、李某乙、程某某、魏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高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天天德州”游戏陪打人员的固定组织。同时,周某甲等人将主控、陪打成员分散到四川省成都市、四川省泸州市、云南省昆明市、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等地,建立专门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站点,并安排主控、陪打人员购买大量手机卡,注册大量微信、QQ账号,并关联“天天德州”游戏账号,使用不同游戏设备登陆游戏,以造成不同地区不同游戏账号、昵称玩家随机参与同一牌局的假象,掩盖其组织内部成员参与“双簧”牌局的事实。另,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等人安排各地陪打人员对申请、掌控的“天天德州”游戏账号进行刷盘操作,以通过刷盘后的账号进入“天天德州”游戏高倍场房间(按照游戏规则,进入高倍场房间游戏币需达到一定数量,且需要账号游戏盘数达到一定标准)。其中,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袁某某、唐某甲、等主控统一集中于四川省泸州市,异地指挥陪打人员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唐某丙(昆明站负责人)与魏某某、程某某、李某甲在云南省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昌宏路东城国际嘉仕苑10栋302号组建站点,异地接受主控人员指挥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周某丙(赤水站负责人)与高某某、杨某某在贵州省遵义赤水市桥石路教师楼6楼组建站点,异地接受主控人员指挥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唐某丙(温江站负责人)与林某某、陈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江浦路888号16栋1单元2404号组建站点,异地接受主控人员指挥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

期间,周某甲等人在微信中建立“天天主控”、“唯一天下”、“唯一打卡”等微信群对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团队成员进行管理,便于主控随时召集陪打人员参与“天天德州”双簧牌局,用以统计主控、陪打参与游戏时间、游戏币输赢结算等情况。每次开始“双簧”牌局前,由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等主控,通过“唯一天下”等微信群随机邀约唐某丁、周某丙、唐某丙等不同站点3至5名陪打人员登陆“天天德州”游戏,由组织此次牌局的主控或由游戏币商向参与“双簧”牌局陪打人员,通过游戏中好友对局的形式,发放参与游戏的保底游戏币;再由主控或陪打人员选定进入的游戏高倍场房间,并将房间链接发送至陪打人员微信、QQ,共同登陆“天天德州”游戏高倍场房间,等待随机分配的被害人进入游戏;同时,在参与此次“双簧”牌局的主控、陪打人员间创建临时QQ等视频群聊房间,由主控观察、掌控陪打人员游戏拿牌情况,并根据牌局情况指挥陪打人员进行下注、跟注、弃牌等操作骗取被害人游戏币;待当日游戏结束时,每名陪打人员将其游戏账户中盈利或剩余游戏币,通过好友对局模式转移至主控指定的游戏账户,再由主控将盈利游戏币通过好友对局模式转移至游戏币商账户统一结算,以完成虚拟游戏币到现金的转换。

完成当日游戏牌局后,主控将每日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的总体输赢情况,与游戏币商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转移游戏币情况,通过微信群进行汇报,由泸州工作室财务人员进行统计,利润分配采取主控分四成,工作室分六成的方式,由唐某乙与币商王丽莎等人将“天天德州”游戏币转化为现金交易后(从币商处购买1亿游戏币价格为人民币7200元左右,向币商出售1亿游戏币价格为人民币7000元至7100元),向主控支付相应利润。唐某丁、周某丙、唐某丙等陪打人员则需在微信群中上报每日游戏时间及配合陪打情况,每月保底工资5000元,生活补助1500元,后改为参与“天天德州”游戏“双簧牌局”每小时22元,陪打人员相应报酬主要由唐某乙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进行支付。

经查,2016年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唐某甲伙同周某甲、李某甲、唐某乙等人通过“双簧”牌局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吴某某、廖某甲、周某丙、洪某某、李某乙、钟某某、廖某乙、刘某某、汤某某、郭某某、王某乙等人“天天德州”游戏币折合人民币439924.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16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唐某甲现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3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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