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吴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84********,汉族,初中肄业,重庆市酉阳县**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公司)原某甲厂厂长,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镇**路**号**幢**号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小区。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72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酉阳**公司原财务主管,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镇**街**号附**号,住四川省南江县朝阳新区**小区**栋**。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吴某某等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6月5日至7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7日、自2019年8月6日至8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酉阳**公司原某甲厂厂长袁某某、原财务主管吴某某利用负责采购化工原料的职务之便,在为公司采购水洗原材料的过程中,与供货商余某甲商议,在确定原材料交易价格的基础上,采取加价并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占为己有。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袁某某、吴某某共计收到余某甲支付的所套取资金86万余元,其中,袁某某分得68万余元,吴某某分得1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民警在酉阳县板溪镇工业园区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1月2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在通江县高明新区抓获归案。

案发后,袁某某退还赃款40万元;吴某某退还赃款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截图、银行卡账户转账记录、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账款登记表、会计凭证复印件、工业产品购销合同、退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陈某甲、苏某某、余某乙、陈某乙的证言;

3.同案关系人余某甲、田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袁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与照片。

二、2015年下半年,酉阳县消防大队要求酉阳**公司完善消防设施建设,时任酉阳**公司某乙厂厂长黄某甲(另案处理)安排**厂办公室向酉阳县板溪园区管委会递交了进行消防整改的申请,后该项目获得政府全额出资实施。为套取资金,黄某甲与时任酉阳**公司财务主管吴某某商议,决定以完善消防设施工程的名义,通过伪造虚假合同、虚开消防设施费用发票的方式从常州**服装有限公司套取款项80万元并占为己有,其中吴某某分得35万元。

另查明:吴某某退还赃款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酉阳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复及转账凭证、消防设施安全安装合同及工程合同、电子邮件截图、银行卡转账记录、退赃凭证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黄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同案关系人黄某甲的供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吴某某利用担任酉阳**公司某甲厂厂长、财务主管的职务之便,以加价采购原料并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吴某某在和黄某甲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袁某某、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袁某某退缴了部分赃款、吴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李青霞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在酉阳县看守所,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19册、光盘50张;

3.涉案银行卡四张、手机五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