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滨海县**镇**居委会**号,在2018年9月18日因赌博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2月1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6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村**号,组织赌客张某甲、张某乙、金某某等人采用麻将牌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被告人吕某某在该赌场负责抽头。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4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村**号,组织赌客金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抽头,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500元左右。
2. 2019年11月5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村**号,组织赌客金某某、张某乙、杨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抽头,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2500元左右。
3. 2019年11月6日下午和晚上,被告人袁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村**号,组织赌客张某甲、计某某、金某某等人以“牌九”的形式进行聚众赌博,由被告人吕某某负责抽头,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1400元左右,其中晚上场次的赌资金额为人民币60600元。
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慧崇
2020 年5 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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