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袁某某,女,汉族,务农,初中文化,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021982********,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址四川省万源市**镇**村。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务农,初中文化,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41979********,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址四川省万源市**镇**村。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被告人袁某某在未与赵某甲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刘某某以夫妻名义于2019年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并于同年8月8日产下一男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有婚姻配偶而与刘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袁某某有婚姻配偶且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袁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此 致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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