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肥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开发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阿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4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镇**村委会**队**号之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年1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欧阳”,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4月17日退回四会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左右开始,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先后在四会市**工业园**市场侧**号商铺、四会市**工业园**区**地之**的**房、四会市**工业园**大道**号**出租屋**房,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十余次,并参与赌场利益分成。2019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位于四会市**园**大道**号**出租屋**房的赌场,并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及3名赌博人员。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提供其中一个赌博场地及在赌场外围“望风”,被告人欧某某负责保管“水钱”。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四会市马房派出所投案自首;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欧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共同开设赌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芳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欧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 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拾贰份、换押证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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