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8〕29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0********,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91992********,苗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向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收案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18年5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10时3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付某某分别以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同乘云******微型车,途经镇康县**组路段时被云南省卖盐场边境检查站执勤人员查获。经盘问,三名被告人主动交代体内吞服有毒品的事实,后被告人袁某某从体内排出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51颗,净重324.33克;被告人侯某某从体内排出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45颗、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1坨,净重341.51克;被告人付某某从体内排出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海洛因56颗,净重346.94克,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颗、用透明胶带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坨,净重83.32克。
本案共查获毒品海洛因1012.78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83.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及物证照片等;
2.书证: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分别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被告人付某某运输大量毒品海洛因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各自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鲁正堂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侯某某、付某某现羁押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看守所。
2.查获的毒品现存于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公安局。
3.移送侦查卷3册,光盘9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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