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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何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9********,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人员,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大市场*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路***号*栋*单元***室)。因嫖娼于2017年3月16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江西分宜人,家住江西省新余市*****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单元***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8月23日,新余沁庐城市精品酒店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8404819.32元。被告人何某某和黄某乙(另案处理)联系借取了某甲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罗某某、廖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借取了江西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以获取非法利益,罗某某等人与被告人何某某经商议,决定采取联合投标方式对该工程进行围标,无论谁借的公司中标,其他参与联投的人员均可参与分红获利。2017年9月18日,江西某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总造价为人民币17941285.34元。

2、2017年9月30日,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校区1#2#学生宿舍、2#实验楼新建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该项目分为两个标,其中1#2#学生宿舍项目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27879594元)。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和敖某某(另案处理)经商议准备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唐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省某丙集团有限公司。罗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借取了某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和敖某某决定将借取的江西省某丙集团有限公司与罗某某等人借取的公司捆绑一起,采取联合投标方式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并商定谁借的公司中标就由谁承建,但其他参与联投的人员均可参与分红获利。2017年10月,江西省某丙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校区1#2#学生宿舍项目,中标总造价为人民币27879594元。中标后,该项目由被告人袁某某和敖某某共同承建,其他参与联投人员共从中获取了200万元左右分红款。

3、2017年11月30日,分宜县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Y067龙塘下-芳山小学公路拓宽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招标控制价人民币10800284.14元)、分宜县Y019分宜-沔村等3条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项目二标段工程(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9566723.57元)发布招标公告。被告人袁某某及林某某、黄某某、林某乙、黄某乙(以上四人均已判决)为了实现工程中标的目的,共同商量借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被告人袁某某通过联系谌某某借到了某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通过联系陈某某借到了江西省某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通过陈某某联系借到了江西某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叶某某联系借到了某庚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人袁某某和林某某等人围标下,最终以某丁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分宜县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Y067龙塘下-芳山小学公路拓宽改造项目一标段工程(中标价人民币10768477.00元)、以江西省某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分宜县Y019分宜-沔村等3条建制村优选通达路线窄路面公路拓宽改造项目二标段工程(中标价人民币9527098.00元)。中标后,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袁某某在自己承建二标段工程的同时,将一标段的工程交给林某某等人承建,林某某、林某乙、黄某某等人将一标段的工程交给了黄某乙具体承建。

4、2018年3月20日,分宜县钤山镇山下桥、钤山镇石陂中桥危桥重建工程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11786300元。林某某联系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商量借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被告人何某某及黄某丙联系借到了江西某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袁某某及胡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借到了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林某某等人联系借到了江西某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集团)有限公司及江西省某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实现工程中标的目的,林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共同商量采取联合投标方式对该工程进行围标,林某某向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明确提出了无论哪个公司中标均由其来主导中标项目。2018年4月24日,在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及林某某等人围标下,江西某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11567552元。中标后,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等人从林某某处共分得人民币20万元。

5、2018年11月14日,分宜县2018年X008铜锣坑至洞村段公路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发布招标公告,总概算投资为人民币54112990元。被告人袁某某联系借到了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借到了*****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林某某联系借到了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联系借到了宜春市某甲建设有限公司、宜春某乙建设有限公司,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借到了江西省某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准备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为了提高中标概率以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和林某某、黄某某、邱某某等人经商量决定采用捆绑投标方式共同对该工程进行围标,并明确无论谁借的公司中标,其他人员均可按参与比例计算股份获利。2018年12月10日,江西省某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人民币54492319元。

此外,2016年9月6日,湖大线汉堂至大台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公开面向社会招投标(该工程总标的为人民币563.31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被告人袁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二被告人所借公司均未中标。

2016年11月29日,分宜石皇线石溪至七里山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公开面向社会招投标(该工程总标的为人民币654.17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被告人袁某某联系借取了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该项目第一次招投标流标,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均未参与该项目的第二次招投标。

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先后主动到分宜县公安局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串通投标犯罪事实。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0元;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银行交易凭证、合同、归案经过、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现金交款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及同案人员林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围标,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校区学生宿舍项目串通投标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仕达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807901****、1867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 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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