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6〕77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村**组。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8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村**组。2015年7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花城北路芷兰苑西门,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牌号为粤AL****蓝色福田牌中型厢式货车电池2块(经鉴定,型号为6-QW-100(700)-R骆驼牌电池2个价值人民币1229元)。
2016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花都区新华街大华二路新辉幼儿园门口,盗窃被害人骆某某停放在停车位粤R4****的江淮牌蓝色大货车电池2块(经鉴定,型号为6-QW-140MF骆驼牌电池2个价值人民币1307元)。
2016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驾驶摩托车去到花都区建设北路112号,盗窃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粤AH****的白色东风牌小货车电池2块(经鉴定,型号为6-qw-105 ZHAOLI牌电池2个价值人民币958元)。
2016年3月18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在华悦酒店后面出租屋抓获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在该出租屋起获12块货车电池、一辆电动车和作案工具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货车电池等物证;
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瑜
2016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万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4.涉案物品现依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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