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袁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驶豫N*****小型轿车行驶至河南省**县**大道高架桥时,被虞城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袁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袁某乙、黄某证言;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玺
检察官助理:窦翠英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取保候审在虞城县李老家乡袁老家村127号;2.卷宗两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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