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刑诉〔2020〕2403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庙**村**村**村**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晚,被告人袁某与朋友在和县音维爱KTV唱歌期间喝了两瓶啤酒。20时53分许,袁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和县音维爱KTV出发返回西埠,当其驾车沿西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洪魏加油站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对袁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94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和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后经查询袁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袁某表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

2、证人邢某某、钱某某、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查获、吹气、抽血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机动车,并且隐瞒身份意图逃避处罚,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国振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方式:1470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