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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28日。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因再次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张馨,执业证号:1510120191116****,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地铁四号线车厢内,趁被害人廖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187元的iPad mini4平板电脑盗走,后将平板电脑销赃并将赃款挥霍耗用;

2020年4月14日8时许,袁某某在本市武某某地铁省体育馆一号线站台上,趁被害人蒋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裤包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黑色魅族手机盗走,得手后准备离开时因蒋某某发觉而被群众控制,后民警到达现场将袁某某挡获;

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袁某某乘坐本市地铁一号线行至省体育馆站时,趁被害人吕某某不备,将吕某某放在挎包内的一个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的碎花小包盗走,得手后被便衣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当场从袁某某身上查获被盗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检查、扣押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系累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溪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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