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袁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先后于2020年4月13日、7月29日、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袁某在腾讯QQ平台建立“浩哲”网络赌博群,组织群成员以发红包“踩雷”(猜红包尾数)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袁某提供启动资金、购买机器人软件、雇请“拉手”、提供支付宝、银行账户等主要经营管理活动;被告人袁某甲从听袁某安排负责接收、赔付赌资及向“拉手”发放返利等工作。“浩哲”群每天24小时经营,群内参赌人员最少100余人,最多达400余人,通过袁某妻子彭某某(已判决)及袁某乙、伍某甲等12人的支付宝、QQ账号向参赌人员接受和赔付赌资,及向“拉手”李某某(已判决)等人发放返利。截止案发,“浩哲”赌博群累计接受赌资176249979.56元,被告人袁某、袁某甲等人非法获利700余万元。期间,彭某某使用非法所得为其儿子袁某丙及黄某某(袁某甲妻子)儿子袁某丁在湖南新化碧桂园购买房屋二套。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彭某某处扣押了涉案违法所得共计10516767.66元(已依法追缴),依法冻结了伍某乙建设银行、湖南农村信用社账户涉案资金共788210元、袁某兴业银行账户69364.61元、袁某甲农业银行账户61761元。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袁某、袁某甲在柬埔寨西努哈克市被当地移民局、警方及濂溪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二人于2020年1月7日被遣返回国随即被刑事拘留。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袁某、袁某甲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回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照片、扣押照片、情况说明、账号冻结反馈表、银行交易明细记录、银行刷卡单、收据、当事人关系图、人口信息表;2.证人伍某乙、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袁某甲、伍某丙、袁某戊、伍某丁、陈某某、胡某某、蔡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谷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赵某某、孙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江西人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6.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平台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建议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建议判处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平
检察官助理:李创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袁某、袁某甲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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