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袁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7********,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园**号。2020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袁某在天津市西青区**路**庄**4S店内,以能够低价购买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交付的购车款30000元及一辆黑色荣威550轿车轿车。后被告人袁某将被害人邓某某交付给自己的购车款及车辆出售款用于偿还自身债务。案发后,被告人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1月24日,被告人袁某在天津市北辰区**汽贸园内,以能够低价购买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的购车款共计150000元。后被告袁某将被害人常某某给自己的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身债务。
2020年3月,被告人袁某在天津市空港**4S店内,以能够低价购买车辆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购车款117929.8元。后被告人袁某将被害人杨某某给自己的上述款项用于偿还自身债务。上述三起事实被告人袁某共计骗取人民币29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袁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上六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欣
检察官助理:谢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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