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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2010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武汉市汉阳区**路**号**楼**。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9 月23 日8 时许,被告人袁某某窜至武汉市汉阳区西大街南城菜市场,趁被害人杨某某购物不备,用镊子从被害人杨某某裤子右侧口袋中盗得现金共计人民币1031 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全部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及作案工具镊子的物证照片;2.人员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扣押笔录;5.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其他证明材料;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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