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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袁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诈骗等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1、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袁五爷”,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66********,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案发前系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支书,镇雄县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曾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1997年5月12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997年9月4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镇雄县公安局于2004年8月14日对袁某某立案侦查,于2005年11月30日移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袁八爷”,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79********,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系被告人袁某某的弟弟,镇雄县五德镇渡船坝社区支书,镇雄县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3、被告人李彬,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2********,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系振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7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4、被告人李敏,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4********,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案发前系镇雄县五德镇阳平村支书,镇雄县人大代表,被告人李彬的弟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5、被告人李杰,绰号:“杰哥”,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2********,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系同案在逃被告人李某壬的弟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8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6、被告人骆黔云,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9********,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被告人骆黔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6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1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

7、被告人袁鹏,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5********,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系被告人袁某某之子。被告人袁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8、被告人秦祥虎,绰号:“秦小海”,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7********,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案发前系五德镇阳平村民委员会委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2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3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9、被告人杜义波,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5********,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案发前系五德镇五德村委会委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被告人杜义波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7年11月1日刑满释放。

10、被告人胡庆涛,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5********,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11、被告人曹焕,男,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7********,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12、被告人刘某某,绰号:“木怀”,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4********,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五德镇五德村委会委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3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13、被告人凌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5********,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7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14、被告人王露权,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88********,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社区**组**号,镇雄县五德镇渡船坝社区委员,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15、被告人孙体俊,绰号:“赵本山”,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321281993********,云南省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3月3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上列除被告人凌某某及孙体俊外,其余十三名被告人均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期限一个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李彬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于2018年8月3日移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8月4日分别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询问部分证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被害人和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三次报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本案系涉黑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昭通市人民法院、昭通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黑涉恶案进行提级和集中管辖的通知》,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18日将本案转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提讯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袁某某自1994年开始任镇雄县五德镇大水沟办事处文书、支书,后于2000年任五德镇五德村支书,自2005年开始,袁某某逐步利用其在当地的影响力,扶持家族势力,先后安排被告人袁某某、李某壬(在逃)、杜义波及社会闲散人员付某丙、甘某甲、刘某某等人到五德村委会工作,为其所用。袁某某通过其自身的影响力推荐袁某某、李某己等人到镇雄县五德镇渡船坝社区、阳平村等地任支书,形成利益关联联盟,袁某某在公开场合多次猖狂的讲:五德村就是五德的讲武堂,五德村的大部分支书都是其培养出去的。在历年的支书换届选举中,被告人袁某某利用手中势力排挤他人,私自将不符合选举条件的人作为其参选竞争对手,顺利当选支书,长期把持操纵基层政权。2012年,帅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帅源集团)进驻镇雄县五德镇开展房地产项目开发,袁某某、袁某某、李彬、李某壬等人组织指挥杜义波、骆黔云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征收土地,并承包帅源集团填方工程项目,获取经济利润。2013年,袁某某、李彬、袁某某、李某壬共同成立以李彬为法人代表的振云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振云集团),参与镇雄县五德镇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征收土地供振云集团使用,获取巨额利润。至此,形成以袁某某为首并处于核心地位,李某壬、李某己(在逃)、袁某某、李彬为共同组织者,李杰、骆黔云、李敏、曹焕为积极参加者,袁鹏、胡庆涛、孙体俊、杜义波、秦祥虎、刘某某、王露权、凌某某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心理形成了控制,并对当地煤矿发售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形成了非法控制状态,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李某己(在逃)、李某壬(在逃)、李彬、袁某丁(另案处理)等人承包帅源集团填方工程,在五德镇大营村私自征地取土23.6037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2)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李彬、李某壬(在逃)共同成立振云集团,参与镇雄县五德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振云集团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五德镇小河沟少批多征土地,审批20.6304亩,实际征地84.7785亩,未批征地64.1481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3、寻衅滋事罪

(1)2003年农历9月,被告人袁某某在五德街上万某甲处购买微型车座套,安装好后袁某某借故不支付座套钱350元人民币,万某甲找其说理后袁某某带人至万某甲家中以计划生育罚款为由闹事。

(2)2004年8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收取社会抚养费工作中,因怀疑孙家屋基煤矿炊事员董某某肚子大而怀疑其有身孕,便召集村委工作人员堵住该煤矿,禁止运煤车辆通行,到该煤厂运煤的驾驶员熊某甲运煤途中被袁某某、袁某某等人拦下并打伤,运煤车被开走扣押6天,公安机关出警后,在当地政府领导和派出所调查处理中,袁某某、袁某某殴打煤矿职工赵某丙。当天下午,袁某某再次带领十余人持木棒等工具围攻煤矿职工宿舍,后煤矿找袁某某协商后平息此事。

(3)2005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因其家中和村公所欠电费一事与供电所职工申某甲发生冲突,袁某某抓住申某甲头发殴打申某甲。

(4)2005年3月,被告人袁某某因看上钟某某舅舅家一块地想作为其父亲阴地,因钟某某舅舅过世该块地一直由钟某某管理耕种,钟某某不同意后袁某某强行用砖围住该地,并以暴力威胁钟某某。

(5)2005年5月,被告人袁某某承包孙家屋基煤矿公路修建过程中,强占部分群众土地修建,王某戊与其丈夫张某乙因土地赔偿问题阻止施工,袁某某及其手下人对二人实施殴打,将王某戊打伤。

(6)2005年农历2月24日,被告人袁某某带领村委工作人员到张某庚家中收取社会抚养费,因言语冲突,袁某某叫人强行抬走张某庚家中财产,打坏玻璃,并殴打张某庚,将其打伤。同年农历8月9日,袁某某再次带领村委会职工至张某庚家中,要求张某庚儿媳妇做安环手续,并借故搬张某庚家财产,并殴打张某庚及其丈夫胡某已,致张某庚轻微伤。

(7)2008年3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接到王某丙电话,汇报其老丈人谭某甲房子补偿的问题,二人在电话里相互辱骂。后袁某某邀约胡某甲、袁某乙、许某乙等人到王某丙的老丈人家,对王某丙进行殴打,王某丙之妻谭某乙见状后,上前劝阻,被袁某乙打了一耳光,致其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2008年3月12日,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乙构成轻伤,王某丙构成轻微伤。2008年4月22日,经镇雄县公安局五德派出所主持调解,袁某某赔偿王某丙夫妇1万元人民币。

(8)2008年6月27日中午,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等人在五德街上华建摩托车行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时,与该店员工陈某丙发生争执,后发生抓扯致陈某丙受伤。之后袁某某安排以李某癸、陈某丙二人计生证明不全为由将二人所买二辆五羊摩托车扣押,并长期私自占有使用,至今未还。

(9)2009年3月,云南省大理人许某丙和妻子熊某甲承包被告人袁某某五德至孙家屋基煤矿新井的坚石爆破工程,工程结束后,袁某某拖欠许某丙部分工程款,许某丙夫妇多次打电话讨要未果。2016年4月6日,熊某甲从大理到镇雄找袁某某追讨工程尾款,袁某某未接电话并拒付工程款,熊某甲到镇雄县委政府反映袁某某欠账不还的情况,被保安阻拦,熊某甲便购买杀虫剂服下,经送镇雄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0)2009年12月25日18时许,袁某丁驾驶摩托车在五德街上因超车与货车驾驶员许某丁发生口角,随后袁某某带十余人赶到现场欲殴打许某丁,许某丁报警后,五德派出所出警并调解,袁某丁向许某丁赔礼道歉。

(11)2010年6月26下午,陈某癸在五德镇五德村使用手机和录音笔拍摄五德村修公路违法使用硝铵炸药,袁某某得知后,安排袁某某等人将陈某癸拉走,袁某某带领杜义波到场后,杜义波殴打陈某癸,并砸毁手机,收走录音笔。

(12)2011年至2012年,袁某某因要求孙家屋基煤矿支付工程款,组织当地群众两次以讨要征地款为由到该煤矿阻止施工,村民到煤矿后,阻止并影响煤矿正常生产。

(13)2012年8月,五德二中征收付某丁等人土地建校后剩下一块土地闲置,袁某某欲将该地平整为地基出售,付某丁不同意后,袁某某扬言报复。2012年8月13日,袁某某、袁某某带领五德村及渡船坝村委会的李某壬、杜义波、付某丙、许某乙、李敏等十余人到付某丁家中,以收取社会扶养费为由,对付某丁夫妇实施殴打,后袁某某叫工作人员将付某丁家中一台熊猫牌彩电抬走。

(14)2012年9月23日中午,五德村以头沟组村民陈某壬、刘甲乙等人因房屋开裂,认为是孙家屋基煤矿新井施工所致。陈、刘至煤矿阻止施工时遭袁某某、李某壬、许某甲等人殴打。

(15)2014年,帅源集团在五德镇河坝征地开发集镇新区,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等人带领李敏、李彬、李某壬等人及社会闲散人员骆黔云、李杰、孙某甲等几十人参与征地,骆黔云、李杰、孙某甲等人负责外围维持秩序,不允许群众阻止施工。征地过程中,袁某某、袁某某等人对因征地赔偿不满到施工现场阻止施工的张某甲、罗某丙、张某戊等人实施殴打。

(16)2014年12月21日,陈某戊因琐事与李某戊在五德中学发生争吵并抓打,被告人骆黔云(李某戊男朋友)闻讯后,邀约被告人孙体俊及李某癸到现场,对陈某戊丈夫王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跑出学校。被告人李杰听闻骆黔云被打后,邀约被告人凌某某及袁某丙、罗某甲(二人另案处理)驾车来到现场,看见王某乙跑在路上,遂开车撞在王某乙身上,四人下车对王某乙追赶,王某乙跑到一农户家里。四人看见陈某戊后,对陈殴打,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陈某戊二人构成轻微伤。

(17)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敏与其父李某己(时任镇雄县五德镇新寨村支书)带领新寨村干部王某己、杨某甲等人到新寨村李某辛家收取社会抚养费时被李某辛等人打伤。后李某辛、李某乙、许某丁等人到山上躲藏。镇雄县五德派出所接警后,要求双方先进行检查治疗再到派出所处理。被告人李敏、李彬、邹某某(在逃)相继邀约被告人胡庆涛、曹焕、秦祥虎、刘某某、杜义波、凌某某及陈某己、万某乙、袁某丙、罗某甲(四人另案处理)及万某丙(已判刑)、闵某某(另案处理)、刘某庚(另案处理)等人采取搜山的方式找到李某辛、李某乙、李甲丙三人,并对李某辛等三人殴打,经镇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辛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乙伤情构成轻微伤。

(18)2015年9月,被告人袁某某、李彬、李敏、李某壬等人参与振云集团在五德小河沟征地,并叫被告人骆黔云等社会闲散人员参与,龚某戊、龚某甲在小河沟因地基被征收阻止施工,被李某壬、骆黔云、李敏、李杰、胡庆涛等人打伤。

(19)2015年9月20日,被告人万某乙与李某癸(另案处理)看见周某戊站在五德镇鱼塘小区街上,后李某癸挽周某戊的肩膀,万某乙见状,张开双手欲抱周某己,周某己的哥哥周某丁阻止,万某乙遂打周某丁一耳光,后李敏帮忙赔偿周某丁8800元。

(20)2015年农历十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李彬及李某壬和王某丁在五德镇比旧村刘甲丙家吃酒时,因王某丁叫袁某某小名,遂遭到李彬及李某壬殴打,后经袁某某调解,袁某某赔偿王某丁医药费1.6万元。

(21)2016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敏、秦祥虎等人在五德镇阳坪村大水溪煤矿装煤,因装煤未经金顺公司工作人员签字(金顺公司与大水溪煤矿有债权债务关系),金顺公司工作人员邓某某不让李敏等人装煤,李敏等人要将煤强行装走,金顺公司副总经理朱某某便安排员工吴某丙开自己的一辆绿色猎豹车到磅秤口堵住道路,被告人李敏、李彬安排被告人秦祥虎邀约被告人孙体俊及万某丙(已判刑)、李某癸、唐某某、刘某庚(三人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用刀、棒等工具将吴某丙的猎豹车砸坏,经威信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车辆价值9005元。事后李彬等人赔偿金顺公司损失并取得谅解。

(22)2016年6月,赵某丁、夏某某夫妇因认为在五德街上**化妆品店购买的化妆品存在质量问题,二人到该化妆品店要求店主赵某乙退化妆品,遭到赵某乙拒绝,夏某某便与赵某乙发生纠纷,后赵某乙打电话给其叔叔袁某某,袁某某带领鲁某某(已判刑)、王某甲(已判刑)、王露权等人赶到现场后与夏琼芳发生口角,并对夏某某实施殴打,夏某某逃走后,袁某某、鲁某某、王某甲、王露权等人又对赵某丁进行殴打,致使致使赵某丁腰1右侧横突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丁伤情为轻伤二级。事发后袁某某赔偿了赵某丁16800元损失,取得谅解。

(23)2016年农历4月21日,付某乙因渡船坝社区修公路占用其土地赔偿未达成协议阻止施工,被被告人袁某某、袁鹏、王露权殴打。

(24)2016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李杰之父李某丁驾车至五德二中学校外因变换灯光与徐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李杰及其兄李某壬得知后,带领被告人刘某某及甘某乙等人在五德合江烤鱼店找到徐某某等人,双方相互殴打,李某壬被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重伤二级。后被告人袁鹏、曹焕、胡庆涛及刘某丁、刘某己、袁某丙、闵某某、唐某某(五人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五德街上寻找徐某某等人未果,将徐某某等人停放在路边一辆威旺306微型车砸坏,经镇雄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为8648元。

(25)2016年底的一天晚上21时许,宋某甲、宋某乙、陈某甲等人与杜某某发生口角,双方邀约人欲打架,陈某甲邀约被告人胡庆涛、孙体俊、张某丙等十余人到场后,因相互认识,胡庆涛叫双方一起吃夜宵,在吃夜宵的过程中杜某某谈论时称李彬为“李彬咡”,胡庆涛就以杜某某对李彬不尊重为由,带领孙体俊、张某丙等人对杜某某实施殴打,后胡庆涛打电话向李彬报告此事。

4、聚众斗殴罪

(1)2013年5月14日22时许,周某甲、周某丙、周某己(已判刑)在五德镇河边玩耍时,看见少女常某乙等人经过,周某甲冲上去强行拥抱常某乙,常某乙挣脱跑离现场后,将此事告诉自己的男朋友即被告人孙体俊。次日中午,孙体俊邀约被告人骆黔云等人在五德大雁桥上遇到周某己、周某丙等人时殴打二人。周某丙、周某己被打后与周某甲等人商量报复孙体俊等人。当天下午及晚上,周某丙、周某己、周某甲邀约张某辛、许某乙、周某辛、孙某庚、袁某甲、周某乙(已判刑)及陈某己、刘某甲、赵某甲、刘某壬(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准备了砍刀、武士刀、钢管等工具,持刀、钢管在五德镇街上四处寻找孙体俊等人。2013年5月16日凌晨1时许,周某丙、周某己、周某甲及张某辛等人在五德镇街上鱼塘小区和源宾馆外与被告人孙体俊、胡庆涛及常某甲、龚某乙、龚某丙、龚某丁等人相遇,双方冲突,继而互殴,周某丙等人将龚某丁右臂砍伤,将龚某丙左手拇指砍伤。被告人孙体俊、胡庆涛又相继邀约骆黔云及龚某乙、龚某丁、刘某癸、许某丙、高某某等二十余人,持木棒等工具寻找周某甲等人斗殴,后在杉林村庙坪组遇见张某辛、周某甲等人提钢管等工具在路边,骆黔云、孙体俊、胡庆涛对张某辛等人进行殴打。经镇雄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龚某丁伤情为重伤,龚某丙伤情为轻伤。

(2)2016年冬的一天,闵某某(另案处理)在五德街上“情缘网吧”当网管,因有人踩到其脚与对方发生纠纷,闵某某和对方发生打架,后闵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曹焕,曹焕带吴某甲、陈某丁、刘某戊等人到“情缘网吧”帮忙打对方,曹焕叫人拖钢管、刀子等工具到现场,曹焕、闵某某、刘某戊等人与对方斗殴,派出所出警后才散开。

(3)2017年1月,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辆在五德鱼塘小区会车时因灯光与孙某戊相互辱骂,坐在袁某某副驾驶上的许某甲下车殴打孙某戊,闻讯赶到现场的孙某乙与袁某某发生口角,遂遭到被告人骆黔云及吴某乙殴打,孙某乙打电话给席某某,席某某便邀约孙某丙、孙某丁、孙某己等人赶到现场,袁某某邀约被告人袁鹏、骆黔云及骆某某、吴某乙、袁某乙等人持刀等工具到现场欲相互斗殴,在争吵理论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阻止,斗殴未果。

5、敲诈勒索罪

(1)2010年,孙家屋基煤矿至五德大桥公路由袁某某承包,公路修建过程中,施工炸石头将张某己家的土地掩埋,该土地由张某丁租用并种植五味子中药,张某丁和其妻子李某丙找到袁某某后,袁某某带其至孙家屋基煤矿要求赔偿100多万元,并威胁称不赔偿便阻止施工,后孙家屋基煤矿迫于压力支付给袁某某100万元,袁某某支付给张某丁家60万元。

(2)2017年4月,因袁某某组织修建村组公路经过孙家屋基煤矿厂区,煤矿要求其改道或维修老路通行,袁某某向煤矿索要10万元,经协商后矿方支付袁某某7万元,由袁某某维修老路使用,之后袁某某安排其自己的挖机至老路平整一下午后完工。

6、开设赌场罪

(1)2014年12月,被告人李杰及陈某己(另案处理)邀约刘某丙、罗某乙、熊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以镇雄县五德镇干沟村为中心流动开设赌场,其中李杰邀约被告人凌某某、曹焕及罗某甲、袁某丙(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从事放哨、维持秩序等工作。2015年1月12日,李杰、陈某己等人在盐源镇沧海村王家沟何某已家开设赌场时,被镇雄县公安局当场查获,并对参与赌博的四十余人行政处罚。

(2)2017年1月15、16日晚,被告人骆黔云(该起犯罪已判刑)在镇雄县五德镇新田村砂心组李某甲家二楼餐厅里设置麻将,邀约被告人李杰负责接送人员等工作,聚集刘某辛等二十余人以“杀筒子”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博中刘某辛以10万余元人民币坐庄,其余人从旁下注。16日凌晨,参堵人员魏某某、丁某某等人怀疑刘某辛作假而将刘带到镇雄县**酒店**房间索要输掉的赌资28万余,并从刘某辛身上拿出12万余元赌资赔偿部分参堵人员。骆黔云从中抽头渔利4000余元。

7、诈骗罪

(1)2009年,被告人袁某某承包孙家屋基煤矿至五德大桥公路修建,以6000元/亩向谭某丙征收五德村斑竹林组大桥后土地,修路过程中,袁某某在该土地修建路基范围外挖了900余平方米空地。2017年12月21日,袁某某谎称该地属其所有,向申某乙出售240平方米宅基地,申某乙向其以36万元价格购买,并先行支付28万元,后申某乙在修建房屋的过程中被五德政府阻止。

(2)2015年,被告人袁某某未经五德大水沟水库管理局的同意,虚构该单位征收用于修建水库设施的土地系自己所有,以其个人名义安排袁某丁出面出售给何某甲等人修建房屋,共获利60余万元。

8、强迫交易罪

(1)2005年至2006年期间,绕某某租用土地建设养牛场。2009年,因修建五德桥头至孙家屋基煤矿新井公路毁坏该养牛场,袁某某强行用13000元人民币赔偿绕某某,把该养牛场推平,并由袁某丁和李某壬在该地块建成阳光货场,用于堆放煤炭发煤。

(2)2017年开始,袁某某与孙家屋基煤矿老板叶某某协商后以每吨低于市场价10元的价格订购煤碳,袁某某安排杜义波负责管理运输车队,其儿子袁鹏带人在煤矿发煤,在发煤过程中,袁鹏多次采取堵厂、威胁辱骂等手段,逼迫同在煤矿发煤的席某某等人退出,迫于袁某某、袁鹏等人的压力,煤矿退还席某某定煤款90万元。杜义波组织拉煤的车队强行叫货车司机李某庚等人以低于市场运输价格帮其运煤,并阻止其他车辆运煤,在运煤过程中,杜义波与煤矿方司机周某庚发生纠纷并抓扯,杜义波开车将煤矿路口堵住,煤矿方找袁某某协商后才移开。2017年以来袁某某、袁鹏等人在孙家屋基煤矿共发煤4千余吨,非法获利八万余元。

9、妨害作证罪

2018年,被告人李彬及秦祥虎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关押于镇雄县看守所,因二人系共同犯罪,分别关押于不同监室。同年3月下旬,李彬写纸条给秦祥虎,唆使秦祥虎不要向公安机关证实自己及李敏犯罪的相关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账本、刀子等;

2、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相关书证;

3、证人涂某某、付某丙、张某戊、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丙、李某辛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袁某某、袁某某、李彬、李敏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伤情记录及相关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在孙家屋基煤矿发煤;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索要财物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七十四条等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在未经任何政府部门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强行征地并取土,毁坏耕地及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彬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组织者;在未经任何政府部门及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擅自征地并取土,毁坏耕地、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妨害他人作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杰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邀约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及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鹏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及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在孙家屋基煤矿发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义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及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在孙家屋基煤矿发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骆黔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敏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庆涛、孙体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及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凌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及参及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及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秦祥虎、刘某某、王露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肆意滋事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袁某某、李彬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同组织者,依法应当承担该组织所犯罪行全部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骆黔云、李敏、曹焕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对自己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庆涛、袁鹏、杜义波、孙体俊、秦祥虎、刘某某、王露权、凌某某系该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对自己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礼娥、游定波、游剑

助理检察员:徐轩、胡杰

2019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李敏、李杰、骆黔云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李彬、袁鹏、杜义波、刘某某、秦祥虎、王露权、胡庆涛、曹焕、凌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孙体俊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4册,物证12份;

3、随案移送视频光碟95张;

4、涉案款物暂存于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待开庭随案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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