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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忠义盗窃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袁忠义,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17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忠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 11日上午,袁忠义在成都市武某某佳灵路三九弗兰汽配城2号门,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420元人民币),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2020年3月13日,民警根据线索在成都市武某某肖家河将袁忠义挡获。

2020年4月22日下午,袁忠义在成都市武某某红牌楼二街148号“锦庭网咖”门口,将被害人舒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捷圣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1753元人民币),后袁忠义驾驶被盗电动自行车逃逸时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舒某某的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忠义认罪认罚,部分财物已追回,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袁忠义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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