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29002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捕前住大石桥市**镇**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1日由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镇**中队自己的家中,与被害人金某某在喝酒时发生口角,后被告人袁某某用啤酒瓶将金某某头部砸伤。经大石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金某某体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押于大石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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