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55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在成都市锦江区静明路“雅郡主题酒店内”通过微信先后联系被害人廖某甲、蒋某某、廖某乙,在明知自己没有货源,没有能力供货的情况下,谎称自己能够提供口罩货源,骗取廖某甲、蒋某某、廖某乙信任。后廖某甲在成都市成华区**街**号**栋**单元**号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方式向袁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210830元;蒋某某让其女友李某某帮助转款,李某某在四川省安岳县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向袁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万元;廖某乙在成都市天府新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袁某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2250元。袁某某收到以上转款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推脱发货和虚假发货,并将所得赃款全部耗用。
2020年2月13日,廖某甲和蒋某某发现被骗后找到袁某某要求退款并报案,袁某某通过转账向蒋某某退款人民币23000元。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提取、指认、扣押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四十五条、五十二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
4.起诉书八份、提讯票和换押证各一份、光盘四张、卷宗光盘一张、被害人蒋某某询问笔录三页、接收蒋某某证据材料清单一页、蒋某某支付宝转账截图照片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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