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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凌晨,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解放路附近的人行道处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当场从袁某某身上查获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四包(经称量,共净重18.66克)和疑似甲基苯丙胺(冰毒)六包(经称量,共净重20.32克)。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查获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疑似甲基苯丙胺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疑似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信息、收缴毒品凭证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毒品)[2020]1067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8.9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黎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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