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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盗窃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袁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街**街宿舍**栋**单元**楼**号。201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采取从水管攀爬、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遂宁市船山区**路**小区**栋**单元**楼**号向某家中,盗窃向某某家中vivo(NEX35G)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4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某将该手机据为己用,被盗现金被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袁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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