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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袁某某,曾用名袁长见,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6********,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曾于2012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在规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柘城县李原乡李原大街两个摊位上盗窃四角棚2个,价值500余元;

2020年03月2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柘城县岗王镇沙河村一蛋糕店门前盗窃四角棚1个,价值200余元;

2020年03月2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柘城县岗王镇沙河村一农机维修站盗窃维修工具2个(自制铁墩),价值30元;

被告人袁某某在上述实施盗窃的三四天后,在柘城县申桥乡申桥大街一水果摊位盗窃四角棚1个,价值200余元;同日,在柘城县申桥乡袁东村一超市门口盗窃四角棚1个,价值200余元;

2020年3月31日晚,被告人袁某某在张桥乡官桥三叉路口路南侧一五金商店门口盗窃圆柱钢管货架2个,价值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所用电动三轮车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前科判决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袁某某、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魏某某、王某某、舒某某、常某某、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搜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增华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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