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应明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泸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袁应明,男,195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泸县,户籍所在地泸县**镇**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务农,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应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应明因“喜欢”被害人谢某甲,后因谢某甲找了女朋友而心生嫉恨,欲毒杀谢某甲。而后,袁应明在泸县百和镇五通场购买了标有“美国2号、溴鼠灵、中等毒”等字样的“老鼠药”4瓶(每瓶10ml),遂于2020年9月29日凌晨2时许,携带购买的“老鼠药”来到泸县**镇**村**社谢某甲家中,将其中2瓶“老鼠药”投入到谢某甲平时饮用的白酒壶内,在投毒过程中被谢某甲当场发现,袁应明为销毁证据,将前述含有“老鼠药”的白酒倾倒在地上,随后双方发生抓扯和打斗,袁应明被谢某甲及其儿子谢某乙控制,侦查人员到现场后将袁应明抓获,并在现场查获“老鼠药”(2瓶已开封、2瓶未开封)、剪刀、手套等物品,袁应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在剩余的2瓶老鼠药中、白酒壶内提取物中、酒缸提取液体中均未检测大隆、溴敌隆、毒鼠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应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应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应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应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应明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散页材料24页、光盘6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