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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袁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富顺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2017年5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4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初某日凌晨,被告人袁某窜至郫都区安靖镇蜀绣公园门口,盗走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白色宝骏牌汽车(车牌号:川A***** ,车架号:LZWADAGA3GB******,发动机号:LZW64******)。 
      2、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驾驶盗窃所得的宝骏牌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萃杰路,采用螺丝刀撬窗的方式进入黄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银灰色面包车(川A*****),盗走车内应急救援包两个、POS机一台、拉货推车一辆。 
       3、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驾驶盗窃所得的宝骏牌汽车,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詹家湾路,采用螺丝刀撬锁的方式进入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灰色五菱面包车(川A*****),盗窃车内铝扣板、浴霸、装修工具一套。 
    经成都市新都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宝骏牌汽车价格人民币40280元,案发后已经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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