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牛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23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泸州市纳某某**路**号**栋**单元**楼**号。因赌博于2014年12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大渡派出所罚款5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 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510503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泸州市纳某某**镇**村**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9月被浙江省萧山区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七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被浙江省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浙江省萧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牛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1时许,侦查人员在牛某某租住的泸州市纳某某**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内抓获牛某某,并在该房屋客厅牛某某身边的的黑色手提包内搜查出红色药片状毒品疑似物4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8小包,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1小块,上述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12.31克;随后侦查人员在该房屋卧室搜查出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包,经称量净重47.55克。经鉴定,从牛某某卧室搜出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最外层包装塑料薄和内层卫生纸包装中均检测出了牛某某的DNA;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计59.86克,其中白色块状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其余毒品疑似物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牛某某案发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牛某某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二、被告人袁某涉嫌贩卖毒品事实
2020年9月21日前后,被告人袁某以人民币三百元的价格在泸州市纳某某新乐卫生院158车站附近向吸毒人员杜某某出售毒品麻黄素及少量冰毒。
2020年9月份,因袁某欠牛某某3万元本金及利息,袁某两次分别携带麻黄素和少量冰毒到牛某某家中与牛某某一起吸食,吸食后剩余的毒品留下给牛某某用于折抵部分欠款。
2020年9月23日,侦查人员在泸州市纳某某安富街道人民西路三段纳溪高速路收费站设卡拦截由杜某某驾驶、袁某乘坐的车牌号为“川E****”的7座商务车,现场从车辆副驾驶处脚垫上缴获麻古疑似物2包(净重11.63克)、冰毒疑似物10包(净重7.2克)。经鉴定,上述查获的18.83克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非法持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牛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牛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袁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衡果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牛某某均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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