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7〕1522号
被告人袁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中山市**镇镇**街**号(以上系自报)。2017年6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20日凌晨0时15分许,被告人袁某甲醉酒驾驶粤T****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酒店停车场入口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酒店停车栏杆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酒店停车场栏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袁某甲在现场被接报的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袁某甲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210.9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袁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后,被告人袁某甲已赔付被害单位中山市**酒店人民币8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7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甲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案卷2册。
3、涉案物品已发还被告人袁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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