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袁小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富某某,住四川省富某某**镇**村**组**号。2011年3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经富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小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袁小某在广东省顺德区,通过微信朋友圈称自己有获得疫情防控需要的体温枪的渠道,在微信社交软件上发送销售体温枪信息。期间通过朋友从微信上认识了四川省富某某的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袁小某联系被害人熊某某称其有500只体温枪可以销售,熊某某通过两次微信转账,将货款43500元付给袁小某,袁小某在收到钱的当晚,把钱用于网上赌博全部输掉。之后,袁小某为隐瞒真相并继续获取资金进行赌博,从2020年2月25日至2月29日,不间断的向王某某、熊某某二人吹嘘自己可以组织大批量的体温枪,并上传货物图片资料,获取二人信任向其购买并支付货款。袁小某通过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等方式,分别骗得王某某222360元、熊某某120630元。资金到账后,袁小某将所收取的钱用于网络赌博予以挥霍。为掩盖货款已经挥霍不能向被害人提供货物的真相,袁小某用纸巾、电池等物品冒充体温枪,前往广州顺德区石涌潮一街的顺丰快递点发货以此获取寄出货物的快递单号,并将快递单号提供被害人,向被害人谎称货物已经寄出。随即,袁小某又以召回快递的方式,申请撤回已经发出的虚假物品,防止被害人发现真相。后因被害人发现收到的物品系虚假货物而案发。
被告人袁小某分别诈骗王某某222360元、熊某某164130元,共计骗取他人资金386490元。
案发后袁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公安机关从其家属处追回赃款4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前科资料,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明细资料,快递信息等。
3.证人童某某、向金燕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熊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袁小某的供述与辩解。
6.电子勘验、辨认等笔录。
7.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互联网登录界面等电子数据和验货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资金3864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小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处罚;利用疫情灾害导致的疫情防控物品供应紧张、购买困难实施诈骗,利用微信朋友圈实施诈骗,将骗取的资金用于赌博挥霍,均应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梅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小某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扣押的4500元存富某某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