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文某某等人在其住处(位于攸县**街道**路**期**宾馆)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份一天,袁某某与尹某乙(曾用名:尹**)、尹某甲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2020年8月15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3、2020年8月16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4、2020年8月17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5、2020年8月18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6、2020年8月20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7、2020年8月25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8、2020年9月3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9、2020年9月6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彭**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10、2020年9月11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020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攸县内环路与新城路交界处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到案。经检测,袁某某、文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的毛发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详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袁某某入住登记记录、支付房费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彭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良

检察官助理龙智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