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路**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多次容留文某某等人在其住处(位于攸县**街道**路**期**宾馆)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份一天,袁某某与尹某乙(曾用名:尹**)、尹某甲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2020年8月15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3、2020年8月16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4、2020年8月17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5、2020年8月18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6、2020年8月20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7、2020年8月25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8、2020年9月3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9、2020年9月6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彭**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10、2020年9月11日,袁某某与文某某在袁某某住处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
2020年9月15日,公安民警在攸县内环路与新城路交界处将被告人袁某某抓获到案。经检测,袁某某、文某某、尹某甲、尹某乙的毛发检测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通话详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袁某某入住登记记录、支付房费记录、现场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尹某甲、尹某乙、彭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良
检察官助理龙智婷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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