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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小金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袁小金,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袁小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1月7日释放。被告人袁小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小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小金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袁小金先后18次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南苑、银河湾花园等处,采用起子撬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车内现金、笔记本电脑等财物,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42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南苑6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薛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300元、香烟1条等物品;

2.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银河湾花园地下车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刘某某车内香烟5包等物品;

3.2019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新地雅苑地下车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郑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600元、笔记本电脑1台等物品;

4.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丹悦巷路边,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陈某甲车内现金人民币500元、手串2个等物品;

5.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中南麒麟锦城17幢地下车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高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800元;

6.2020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东郊小镇3街区南侧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袁某某车内香烟2条、剃须刀1个;

7.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锦绣花园紫桂园261楼下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杨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元和双肩包1只等物品;

8.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锦绣花园金桂园29幢楼下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李某甲车内羽毛球拍2个等物品;

9.2020年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锦绣花园梅丽园1幢楼下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章某某车内面值为200元的苏果卡10张等物品;

10.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南苑8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伏某某车内包1只等物品;

11.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南苑12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王某某车内包1只等物品;

12.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

麒麟街道悦民公寓一期12幢附近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濮某某车内香烟6包等物品;

13.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公寓一期12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陈某乙车内挎包1只等物品;

14.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公寓二期8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欲盗窃徐某某车内财物,后未窃得财物;

15.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悦民公寓二期1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戎某某化妆包1只;

16.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定林苑地下停车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史某某车内现金人民币200元;

17.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定林苑14幢附近停车位,采用上述手段,欲盗窃丁某某车内财物,后未窃得财物;

18.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袁小金在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定林苑地下停车库内,采用上述手段,窃得李某乙车内双肩包1只等物品。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袁小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起子1把、手电筒1个被公安机关扣押;现金人民币200元、双肩包1只等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已赔偿十六名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薛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袁小金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袁小金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小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小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小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小金在部分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小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芬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袁小金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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