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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抢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5〕66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7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泾川县**镇**村**社**号。2015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行至本市雁塔区**街和**路十字路口**火锅店门口时,将路过此处的被害人马某甲拦住,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向其索要钱财,并抢走其小米牌红米1S型手机一部,后以110元的价格销赃。次日,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涉案被抢手机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00元。案发后,追回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发还物品清单;

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

3.证人马某乙、汪某某、庞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一帆

2015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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