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8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街道**酒吧旁小花园内用酒瓶将被害人王某某打伤,后经曲靖市麒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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