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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定金伪造货币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袁定金,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现住金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8日被丹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定金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袁定金为挣钱,购买了伪造人民币所需的证券纸、烫金纸、油墨、丝网木框等物品,租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巷**号附**号**栋**单元**楼房屋伪造假币。2020年6、7月份,袁定金将伪造假币的地点转至其位于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号家中,继续伪造2015版面值100元的人民币。2020年9月11日,民警在袁定金位于金堂县**镇**村**组**号将被告人袁定金抓获归案,并在其家中搜查出打印机、扫描仪、丝网钉、烫金机等工具以及第5套2015版面值100元疑似人民币2506张(每张纸上印有3组冠字号不同的人民币版式)。经中国人民银行眉山市中心支行鉴定,搜查出的疑似人民币均为假币(半成品)。

被告人袁定金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袁定金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定金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定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检察官助理:罗雁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定金现羁押于丹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存储卡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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