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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宁宁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起 诉 书

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95号

被告人袁宁宁,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宁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袁宁宁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6日已公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胡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18日至5月21日、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6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自2019年9月7日至9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袁宁宁在北京市朝阳区***小区,虚构可以办理北京市户口、京牌、购买原始股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二十余人共计人民币两千余万元。上述钱款大部分被袁宁宁用于消费和个人借贷。

被告人袁宁宁于2018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收据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袁宁宁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光盘等;7.其它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宁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晓梅

检察官助理:刘鹏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袁宁宁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侦查卷十六册(含光盘一张);

3.检察卷一册;

4.扣押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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