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袁太安,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荣某区**街**号,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被荣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太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2月2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蒋某某联系被告人袁太安购买400元毒品冰毒和100元的毒品麻古,后袁太安在荣某区拓新红城潜龙门附近将毒品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蒋某某。
2.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蒋某某联系袁太安购买400元冰毒和100元麻古,后袁太安在荣某区儿童公园门口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蒋某某。
3.2020年10月下旬的一天,蒋某某联系袁太安购买500元冰毒和100元麻古,后袁太安在荣某区儿童公园门口将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蒋某某。
4.2020年11月3日下午16时许,蒋某某联系袁太安购买500元冰毒和100元麻古,后袁太安在荣某区顺鸿缘小区门口附近将毒品冰毒和麻古交给由蒋某某安排来取货的郭某某,郭某某通过蒋某某的手机支付给袁太安600元毒资。
5.2020年11月4日下午,黄某某电话联系袁太安购买500元冰毒,袁太安在荣某区塘坝街路口附近将冰毒交付给黄某某,并通过微信支付收取500元毒资;
2020年11月4日下午16时,蒋某某联系袁太安购买500元毒品冰毒和100元麻古,袁太安在儿童公园停车场内贩卖毒品给蒋某某,并收取现金60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袁太安处查获5小包毒品疑似物,共计2.23克,从蒋某某处查获2包毒品疑似物,共计0.72克。经鉴定,上述7包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袁太安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郭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太安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辨认、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太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太安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太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袁太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霖
检察官助理:胡鹏峰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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