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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王某某、石某某、冉某甲、田某某、李某某聚众斗殴案)_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Z215号 

被告人袁某,男,200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冉某甲,男,200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2********,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200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7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王某某、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田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酉阳县麻旺镇麻旺中学学生张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使用手机QQ加麻旺社会青年袁某,张某某认为袁某骚扰其女朋友,两人遂在QQ上面发生了纠纷,并在QQ上邀约斗殴,两人遂在QQ上面发生了纠纷,并在QQ上邀约斗殴,两人最终将约架的地点定在了酉阳县******路垃圾场附近,当日18时许张某某邀约冉某乙、田某某等人与袁某邀约的王某某、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等人持械在酉阳县******路垃圾场附近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冉某乙左手被砍伤,伤情较重,另有多人受伤,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冉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袁某、王某某、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王某某、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王某某、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田某某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王某某系主犯,被告人冉某甲、李某某、石某某、田某某系从犯。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春燕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均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6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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