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首汽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道**路**路**楼**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3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告人袁某某以人民币400元每袋的价格从上家购入8小袋约6.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自行分装成9小包用于贩卖。
一、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和同案人赵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妥当后,去到广州市白云区上步村“咱家生活超市”门前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赵某某随后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转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
二、2020年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去到上述地点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赵某某于同日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购毒人员王某某,在准备交付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毒品被起获,经称量净重0.7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和微信名叫“寜公子”、“耀昌”的男子联系妥当后,将毒品“冰毒”事先放在同案人何某某租住的广州市番禺区**社区**号**房,并告知何某某。当天晚上,“寜公子”、“耀昌”先后去到上述社区楼下,由何某某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交付给二人。被告人袁某某通过微信分别收取两名购毒人员人民币6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甲基苯丙胺(冰毒)一小包、作案工具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购毒人员王某某的证言;
4.同案人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赵某某、何某某的供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户交易明细。
8.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建华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黑色VIV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S plus手机一部,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