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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袁某某,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村**号。2008年12月10日因盗窃被处以一年的劳动教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周丹丹、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先后四次至本区程桥街道香地美舍小区,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该小区毛坯房内,使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起子拆卸室内电线面板,窃取铺设在室内的电线共计约1525米,价值人民币2258.5元(以下币种相同)。

1.2019年9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至**小区**幢**室张某某的毛坯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室内铺设的电线405米,价值598.5元。

2.2019年10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袁某某至本区**街道**小区**幢**室李某某的毛坯房,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电线405米,价值598.5元。

3.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袁某某至本区**街道**小区**幢**室王某某的毛坯房,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电线360米,价值532元。

4.2019年11月上旬一天下午,被告人袁某某窜至**小区**幢**室丁某某的毛坯房,采用上述方式,窃得室内铺设的电线355米,价值529.5元。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倪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系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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