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7〕11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西省宜春市,住袁州区**镇**坊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25日被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9月30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17年3月20日,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同年5月5日、7月27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6月15日、10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同年4月20日、7月15日、1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刀具至晋江市**镇**村**路**号,戴丝袜头套撬窗入户,使用暴力劫走被害人吴某某的一部摩托罗拉牌手机及一条K金手链,并致被害人吴某某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因受他人用钝性暴力作用致其颅脑损伤死亡。
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村**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提取的黑色丝袜等物证。
2.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吴某隆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尸检报告、DNA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袁某某等当事人的辨认笔录等。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抓获经过、诉讼文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强
2017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作案的黑色丝袜和刀具等物品扣押在晋江市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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