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Z668号
被告人袁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乡**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路**段**号**栋**单元。2014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月因犯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7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4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成都市金牛区金沙巷8号路边等处,使用改刀撬碎车窗玻璃并盗走车内物品的手法,先后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男,32岁)标致牌轿车内的双肩包1个,包内有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佳能数码相机1部;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男,25岁)传祺牌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元;盗走被害人念某某(男,35岁)大众牌轿车内的飞天茅台酒6瓶、中华香烟25包、现金人民币15元。经鉴定,被盗茅台酒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7120元。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袁某被民警挡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宇
检察官助理:林丹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被盗物品部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5.《认罪认罚局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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