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林西县人,捕前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09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4月19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0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县大营子乡二八地富康新村128号房屋、130号房屋,盗窃200柱760型暖气片。后袁某某和丁某某将盗窃的暖气片卖至林西镇十字街西杲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批零”店。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200柱760型暖气片价值人民币3200.00元。
2、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县十二吐乡苏四汰村“林西德青源科技有限公司”无害化处理车间,盗窃280柱760型暖气片。后袁某某和丁某某将盗窃的暖气片卖至林西镇十字街西杲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批零”店。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280柱760型暖气片价值人民币4480.00元。
3、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巴林右旗大板镇草原新村1号院2号楼东侧一楼大厅内,盗窃112柱760型暖气片。后袁某某和丁某某将盗窃的暖气片卖至林西镇十字街西杲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批零”店。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112柱760型号暖气片、28柱660型暖气片共计价值人民币1568.00元。
4、2019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丁某某(另案起诉)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宝石写字楼,盗窃242柱700型暖气片。后袁某某和丁某某将盗窃的暖气片卖至林西镇十字街西杲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批零”店。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242柱700型暖气片价值人民币5082.00元。
5、2019年10月9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县大营子乡二八地富康新村农家乐,盗窃381柱760型暖气片。后袁某某将盗窃的暖气片卖至林西镇十字街西杲某某经营的“五金建材批零”店。经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381柱760型暖气片价值人民币6096.00元。
6、2019年11月2日17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镇松漠大街东段 “海川府邸小区” 3号楼1单元1楼东、西户内,将地面放置的铸铁材质暖气片盗走;
7、2019年1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再次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镇松漠大街东段待交工“海川府邸小区”院内3号楼1单元2楼西户,将地面放置的铸铁材质暖气片盗走。被告人袁某某两次在“海川府邸”小区3号楼1单元1楼东、西户、2楼西户共盗窃400型暖气片70柱,700型暖气片76柱。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所盗窃暖气片变卖。
8、2019年11月3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镇松漠大街东段 “海川府邸小区” 院内4号楼3单元1楼东、西户内,将地面放置的铸铁材质暖气片及配件盗走,其中400型122柱,700型18柱,对丝636个,丝堵44个,对丝垫716个,补芯活接42个,温控阀21个,后被告人袁某某将所盗暖气片变卖。
9、2019年11月6日1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蒙D2****深蓝色别克商务车至林西镇松漠大街东段“海川府邸小区”院内准备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海川府邸小区”建筑经理刘某某发现后报警。
经鉴定:被告人袁某某在“海川府邸”小区内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334.00元。
综上:被告人袁某某共实施盗窃9起,所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7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宫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巍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林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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