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于2009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杨某某不受刑事处罚、办理取保候审及协调赔偿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及其丈夫佟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得人民币共计9万余元。
2020年4月2日,本院以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后在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杨某某赔偿对方8万元。2020年9月2日,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佟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调取的微信交易流水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检察官助理:李明苏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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