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袁其皓,曾用名袁其军,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乐陵市**镇**村,于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12月18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其皓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其皓于2018年2月份至10月31日期间,谎称其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及其姥姥重病需要钱治疗,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害人宋某某借款,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20055.5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所欠网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其皓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宋某某辨认袁其皓;
6.电子数据:从袁其皓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其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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