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袁其皓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其皓,曾用名袁其军,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乐陵市****村,于2018年12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12月18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其皓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袁其皓于2018年2月份至10月31日期间,谎称其做生意需要钱周转及其姥姥重病需要钱治疗,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向被害人宋某某借款,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20055.5元,所骗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所欠网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袁其皓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宋某某辨认袁其皓;

6.电子数据:从袁其皓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其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19年1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