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2539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84********,汉族,大学文化,在业,户籍在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3日、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微信朋友圈,承诺可代购周杰伦演唱会门票、ninepercent男团演唱会门票,隐瞒其无实际购买能力无法购得上述门票的事实,通过微信转账或者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合计人民币85,92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6日、7月5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能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960元。
2019年7月17日、7月24日、8月2日、8月10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能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张某某合计人民币11,200元。
2019年9月7日、9月24日、9月25日、9月28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能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ninepercent男团演唱会门票,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某合计人民币51,217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谎称能购买周杰伦演唱会门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合计人民币19,551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袁某某移动电话二部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处接受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袁某某的到案经过。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袁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萍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1901*****)。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