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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合同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组,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与刘某某、曹某某二人(均在逃)共谋骗取被害人赖某某财物。2015年12月,被告人袁某某以虚构的中石油**分公司在职书记杨某某的身份,向赖某某声称可以将其控制的“眉山船山区**大学城开发区中石油化工工业园土石方工程”交由赖某某施工,并通过刘某某等人的介绍、配合以及带赖某某到其他公司工地查看等方式获取了赖某某信任。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袁某某与赖某某签订了一份内部施工协议,约定将上述虚构工程安排给赖某某施工。协议签订当日,赖某某依照被告人袁某某要求,将50万元合同保证金转至被告人袁某某占股的四川**天然气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名下,又将10万元合同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人袁某某。

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袁某某被人民东路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世华

20201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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