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10月24日自动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月18日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告知被告人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袁某某伙同张某某、郭某、李某某、帅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密谋以办理假证为名抢劫。被告人袁某某使用假身份证预订了位于本市天河区广园东路的银海港宾馆710房,在郭某将被害人黄某骗至该房间后,与在房内等候的帅某等人一起迫使被害人黄某交出身上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广东省发展银行卡各一张。然后,用封口胶绑住被害人黄某,由被告人袁某某和帅某、李某某看管。张某某、郭某、李某某三人找到附近的广东发展银行ATM机,从建设银行卡中取出人民币4900元、从广东发展银行卡取出人民币5000元,并在发现广东发展银行卡中还有余额后,又到位于本市天河路208号的天河城百货公司刷卡购买了共价值人民币43360.5元的黄金项链两条、黄金戒指三枚。之后,被告人袁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到天河城百货公司与张某某、郭某、李某某会合,由张某某主持分配赃款赃物。在此期间,被害人黄某从银海港宾馆710房窗户摔下致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是因高坠致一身多发性骨折、多脏器破裂、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袁某某的户籍资料、破案经过以及银行的取款记录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方某、陈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同案张某某、郭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 4. 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和鉴定意见等;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海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册、本案光盘共8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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