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466号
被告人袁光华,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枫岩湾**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光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袁光华在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财信渝中城小区中医馆附近花坛旁边椅子上,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机,盗得其放在身旁右侧挎包上的价值人民币4858元的苹果牌11pro max手机一部,销赃后获赃款人民币2000元。同日23时许,被告人袁光华在本市渝中区临江门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手机购买凭证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袁光华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指认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光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光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袁光华归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袁光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强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袁光华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9468****;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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