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日10时许,被告人袁某某至丽江市古城区**街道**村**号院内,并从一楼客厅进入被害人和某某卧室内,盗得两部苹果4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VIVO手机,三枚金属戒指,现金人民币110元。被告人袁某某将上述盗得的物品装在自己衣服口袋内从客厅出来时,被正在院内打扫卫生的被害人和某某发现,和某某呼喊在二楼的女婿和某甲,两人一同将袁某某控制在院内并报警。经云南省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被盗三枚戒指成分分别为足金、银、铜镍合金。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以上被盗四部手机及三枚戒指价值共计人民币6561元。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和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和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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