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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袁某某、孟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双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住双鸭山市****小区。因犯强迫卖淫罪2007年7月4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6年1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住双鸭山市**县**小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袁某某、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袁某某、孟某某在微信群中谎称售卖**玉米种子,被害人孙某某信以为真,向袁某某、孟某某三次微信转账人民币8100元购买种子,后袁某某、孟某某失联,袁某某、孟某某将该笔种子款用于个人花销。

2019年10月31日袁某某、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袁某某、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孟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袁某某系主犯,孟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袁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袁某某、孟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袁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孟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艳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孟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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